2026年05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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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來源: 時間: 2017-12-17 瀏覽: 32068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發揮黨組織在學會建設發展中的政治核心、思想引領、組織保障作用,對學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前置審議并向理事會提出意見,促進學會黨委充分發揮作用,保證學會的正確政治方向,進一步提高學會黨委民主、規范、科學決策水平和治會能力,結合學會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一、決策建議機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科協關于加強科技社團黨建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關于推進中國科協所屬學會黨建“兩個全覆蓋”專項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學會黨委討論對關系學會全局的重大事項進行前置審議與集體決策。

二、議事范圍

(一)重大決策

1. 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與落實;

2. 黨的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

3. 學會發展戰略以及規劃的制訂和調整,包括中長遠發展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學科發展建設規劃等;


4. 學會黨政年度工作要點;

5. 學會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學會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6. 有關學會的重大事項,如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等;

7.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等;

8. 其他應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工作

1. 理事會換屆方案,理事會換屆提名;

2. 副秘書長及以上人員的變更及理事增補;

3. 重要獎勵表彰人選的推薦,包括以學會名義向中國科協等部門推薦的國家級科技獎勵候選人,可采取函審形式。

(三)重大項目安排

1. 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 100 萬元以上的建設性支出;

2. 學會合作的重大項目,包括以學會名義與其他單位合作成立實體化機構等項目;

3. 學會大型品牌性活動方案、會議主題報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的事項;

4. 學會重要迎檢、評估等工作。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 金額超過 100 萬元的重大投資,包括購買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發售的投資品種、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和運作財產,以及以資金投入形式進行企業、項目投資等;

2. 未列入學會財務預算,單項金額在 100 萬元及以上的臨時性特殊項目支出;

3. 學會大額投資借出款以及重大融資項目;

4. 學會接受捐贈的大額資金及貴重實物的使用。三、決策程序與規則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會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 在提交黨委會之前,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或其他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和專家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必要時應提交論證或立項報告。

(二)經充分論證提交學會黨委常委會或全委會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應按以下規則進行研究決策和落實。

1. 會前,學會黨委各常委就會議的重要事項和原則相互充分溝通, 會議重要事項也應和分管理事會領導及秘書處負責人員進行必要的 溝通。

2. 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堅決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首先由黨委負責人或具體事項負責同志充分報告情況,相關人員進行補充。黨委常委逐一闡述個人意見,進行充分討論。再由會議主持人總結形成初步意見。最后由與會常委表決決定。

3. 常委會必須有 1/2 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重大人員任免和其他重大決策時,必須有 2/3 以上常委到會。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委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全委會必須有 2/3 以上委員,并 1/2 以上常委參加方能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委員通過方可生效。

對有實質性的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

4. 凡前次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成員動議,并在會前征得半數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5. 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對因故未能參加會議的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黨委聯絡員會后必須及時匯報和通報,保證會議精神的順暢落實。

6. 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

7.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資料,并存檔備查。

四、實施與監督

(一)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二)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秘書處中的黨委委員負責督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書記匯報。

(三)學會監督審計工作委員會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 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及時通報的;

3. 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 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 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學會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六、其他

(一)本規則所涉及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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