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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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   (試行)
來源: 時間: 2024-05-08 瀏覽: 456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評價(以下簡稱“專業水平評價”)工作屬于同行評議性質,由復合材料領域的工程技術人員自愿申請。

第二條 專業水平評價工作目標是對申請人的專業技術水平做出客觀評價,為用人單位提供可靠參考,同時引導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能力的提升。評價結果是專業技術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水平評價工作秉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開展專業水平評價工作。

第五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不開展涉密領域的專業水平評價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設立專業水平評價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負責專業水平評價工作的領導與組織、評審結果的審議等工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由學會理事會領導擔任。

第七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設立專業水平評價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評審委員會對學會負責,在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評審委員會。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為單數,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擔任。其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21人以上,負責正高級、高級評審工作。中級評審委員會13人以上,負責中級、初級評審工作。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學術造詣;

(三)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需具有正高級專業水平等級;中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需具有高級專業水平等級。

(四)從事復合材料領域研發、生產、教學等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專業水平評價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學會設立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在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專家由工作委員會審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核準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指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專業水平評價評審秘書組(以下簡稱“秘書組”),負責專業水平評價評審的日常工作,受理工作中的投訴和申訴,對問題進行調查、審議和答復,并向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三章  評審資格

第十三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針對個人會員開展專業水平評價工作。非學會會員的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入會申請。

第十四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水平評價針對復合材料領域的專業技術工作人員,開展專業水平評價。

第十五條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水平評價分復合材料助理工程師、復合材料工程師、復合材料高級工程師、復合材料正高級工程師共四個等級。

第十六條 申報類型分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兩種。

(一)復合材料助理工程師、復合材料工程師:僅可申報“工程技術”類型。

(二)復合材料高級工程師、復合材料正高級工程師:可選擇申報“工程技術”、“工程管理”任一類型。

第十七條 申報復合材料專業各級別專業水平評價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復合材料助理工程師

1.掌握復合材料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復合材料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復合材料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申請人學歷及工作年限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具備復合材料相關專業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復合材料相關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復合材料相關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復合材料工程師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復合材料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復合材料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復合材料專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復合材料技術工作的能力,能解決復合材料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3.具有一定的復合材料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合材料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復合材料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申請人學歷及工作年限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具備復合材料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水平等級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水平等級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6.對于工作成績突出的申請者,可不受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需要由2名具有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水平等級的中國復合材料學會高級會員或學會理事推薦破格申報。

(三)復合材料高級工程師

1.系統掌握復合材料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復合材料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復合材料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復合材料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復合材料技術項目,能夠解決復雜技術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取得復合材料工程師水平等級后,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至少滿足其中兩條:

(1)主持或承擔研制開發的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復合材料相關專業發明專利;

(3)參與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4)發表的復合材料領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5)作為主要參編者,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復合材料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6)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專業技術論文3篇或在中國科協重要學術會議發表口頭報告3篇。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復合材料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申請人學歷及工作年限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水平等級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工程師水平等級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

6.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申請者,可由3名具有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水平等級的中國復合材料學會高級會員或2名學會理事推薦破格申報。

(四)復合材料正高級工程師

1.具有全面系統的復合材料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復合材料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復合材料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復合材料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復合材料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復合材料專業領域重大技術項目,能夠解決復合材料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復合材料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級工程師水平等級后,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至少滿足其中兩條:

(1)主持研制開發的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復合材料相關專業發明專利3項以上;

(3)承擔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4)發表的本領域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學術價值;

(5)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6)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專業技術一類期刊論文5篇,或獨著、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著作3部(章)以上、撰寫3萬字以上,或在中國科協重要學術會議發表邀請報告5篇;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復合材料相關專業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復合材料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6.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水平等級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

7.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申請者,可由5名具有正高級工程師專業水平等級的中國復合材料學會高級會員或2名學會常務理事推薦破格申報。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完成復合材料相關持續職業發展活動,各級別申報人在取得現專業水平等級以來每年應完成不少于40學時的復合材料相關持續職業發展活動,每學時45分鐘。持續職業發展活動包括:

(一)參加復合材料相關的培訓按實際時間計算學時。

(二)參加復合材料相關的會議按實際時間計算學時。

(三)參加中國復合材料學會舉辦的會議演講可按實際時間的6倍計算學時。

(四)參與中國復合材料學會相關領域的研究報告,按照40學時計算。

第十九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專業水平評價評審。

第二十條 申報人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專業水平評價評審。

第二十一條 破格條件

為了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于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員,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申報復合材料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或正高級工程師。相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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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 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二十三條 對長期在復合材料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四章  申報審核

第二十四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按照學會相關要求上報。

第二十六條 秘書組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學會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五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八條 針對申報不同專業水平評價等級,學會采取函審、考試、論文評審、網絡評審、現場答辯等不同評價方式:

(一)復合材料助理工程師

1.復合材料助理工程師水平等級的認證采用函審及專業認證考試評價方式。秘書組組織通過函審的申請人員參加復合材料綜合知識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視為通過該認證。

2.認證考試由工作委員會組織,考試試題由評審委員會專家組命題,并形成試題題庫,考生參加考試時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進行考試。

3.認證考試試卷評閱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閱,采取親屬、師生等特殊關系回避的原則。

(二)復合材料工程師

1.復合材料工程師水平等級分為學術研發方向及工藝技術方向,認證采取函審、論文評審及網絡評審的評價方式。

2.申請人申報時需提供一篇專業技術論文(不少于5000字),秘書組根據方向將通過函審的申報資料報評審委員會專家組,專家組根據論文內容和質量進行評審,評分70分以上為合格,合格者進入網絡評審,經專家組視頻答辯合格者,視為通過該認證。

3.論文要求:

(1)主題不限,須與所從事復合材料專業技術工作相關;

(2)文章須為原創,全文摘抄重復率不得超過30%;

(3)文章須為個人近2年所寫。

(三)復合材料高級工程師

1.復合材料高級工程師水平等級分為學術研發方向及工藝技術方向,認證采用函審、現場評審的評價方式。

2.申請高級工程師水平等級的人員,將申報書及申報材料電子版發送至秘書組,秘書組將材料整理后根據方向將通過函審的申報資料報專家組,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現場評審,通過專家組現場答辯視為通過該認證。

3.答辯內容:

(1)個人陳述介紹;

(2)工作業績、專利專著、工作亮點等情況介紹。

(四)復合材料正高級工程師

1.復合材料正高級工程師水平等級分為學術研發方向及工藝技術方向,認證采用函審、現場評審的評價方式。

2.申請正高級工程師水平等級的人員,將申報書及申報材料電子版發送至秘書組,秘書組將材料整理后根據方向將通過函審的申報資料報專家組,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現場評審,通過專家組現場答辯視為通過該認證。

3.答辯內容:

(1)個人陳述介紹;

(2)工作業績、專利專著、工作亮點等情況介紹;

(3)人才培養、團隊管理、工程管理等情況介紹;

第二十九條 各級專業水平評價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投票評議確認。評審會議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評審委員會人數的2/3。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三十二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學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和學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三十七條 秘書組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秘書組調查核實。

第四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學會確認。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頒發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證書。

第四十一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由秘書組將申報材料及評審結果上報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視頻答辯,如答辯合格,同樣視為通過該等級認證。

第四十二條 學會接受不具備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委代為評審。相關工作按照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制度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專業水平評價等級需學會重新評審或者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持證后管理

第四十四條 為確保持證人繼續在本專業領域開展學習、交流和實踐,掌握技術發展的最新趨勢,掌握相關標準和法規的最新變化,保持在新形勢下開展研發、設計、工程的正常能力,滿足用人單位實際需求,中國復合材料學會規定持證人必須定期進行復審。

第四十五條 需要復審的等級包括復合材料高級工程師、復合材料正高級工程師。

第四十六條 復審年限為每5年復審一次。

第四十七條 證書到期的持證人員可申請高一等級專業水平評價;也可申請同等級復審,復審通過后重新登記,證書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持證人在規定年限內,達到復合材料相關持續職業發展活動學時規定的,可通過復審,準予再登記。

第四十九條 持證人申請復審,應提交持續職業發展活動證明材料1份;持證人5年持續職業發展活動總學時不應少于200學時,單年不應少于40學時,每學時45分鐘。

第五十條 持證人申請復審,應提交《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評價復審申請表》2份。

第五十一條 持證人申請復審,應提交《個人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總結應反映持證人5年內主要的技術成績。

第五十二條 持證人準備申請材料,直接向學會提出申請,持證人應在提交復審申請材料時同時繳回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復審。復審的形式是會審。

第五十四條 通過復審的持證人,學會頒發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證書;未通過復審的持證人,證書不再返還。

第七章  評審工作要求

第五十五條 評審工作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學會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七條 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專業水平評價等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學會撤銷其專業水平評價等級,并記入專業水平評價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五十八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學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九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相關保密、回避規定的,學會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專業水平評價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學會秘書處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保密、回避規定的,學會責令不得再從事專業水平評價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中國復合材料學會。

中國復合材料學會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評價實施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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